吉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管理,规范吉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红十字系统开展的人道救助活动,包括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中的本省城乡居民,在享受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报销、救助等之后仍存在人道危急需求的人群。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属地救助原则,求助者按户籍所在地至相应县级红十字会申请救助。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的求助者可至省内其工作、生活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提供申请救助相关材料,接收材料的县级红十字会应将相关材料转交给求助者户籍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审核通过后由求助者户籍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予以救助并保存相关档案材料;在吉林省内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其他省份户籍救助者,可在其工作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申请救助;其他省份户籍在吉林省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求助者以及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者家属可在其捐献地县级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按照本办法救助的求助者同一事件一次性救助原则,特殊情况由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
第三条 吉林省红十字会成立人道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专职副监事长、办公室、筹资与财务部、赈济救护部负责人及筹资与财务部、赈济救护部、省红十字会基金会(筹)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红十字系统人道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
(二)因突发疾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难家庭(按照省民政厅《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标准认定)、困难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三)其他经评估确需救助的急难情形。
第五条 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由各地红十字会根据求助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各市(州)红十字会救助能力之外的困难群众,由各市(州)红十字会收集相关材料报省红十字会,由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根据求助人的实际情况初审后,报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
求助者因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导致经济损失或医保报销后住院医疗费支出达到年人均纯收入100%以上300%以下的最高救助1000元;
求助者因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导致经济损失或医保报销后住院医疗费支出达到年人均纯收入300%以上500%以下的最高救助2000元;
求助者因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导致经济损失或医保报销后住院医疗费支出达到年人均纯收入500%以上的最高救助3000元;
特殊情况由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0 元。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与受理
(一)求助人向各地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申领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1.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 与救助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本人收入证明等;
3. 如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应提供相应的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困难家庭应提供困难家庭认定材料;
4. 红十字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与审核救助资格直接相关的材料。
(二)红十字会受理申请后,对求助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依据其生活困难程度,确定救助金额。
(三)对拟批准的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应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红十字会应当于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拨付至求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予以救助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拨款期限内。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四)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付的人道救助金;
(二)社会定向捐赠的人道救助金,及部分非定向捐赠的捐款;
(三)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的人道救助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人道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定期向社会公开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捐赠人及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人道救助的红十字会要建立救助档案,保存申请材料、审核记录、发放凭证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求助咨询及政策解答,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保障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第十四条 其他人道救助项目金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吉红会发〔202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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