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内部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制度规范 > 内部制度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 2018-10-16 15:21:58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适用范围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三、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情况;

2.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

3.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4.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5.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的要求

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职述廉工作由会党组领导,机关纪检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4.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下属事业单位、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

5.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

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祥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6.党组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7.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8.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会党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9.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优称率低于80%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80%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建议上级部门对其以免职处理。


上一篇: 《吉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管理制度》

下一篇: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