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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 2021-11-25 17:11:48


吉林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吉林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务文件要求,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实行政府会计制度,党费专户、工会专户参照政府会计制度纳入财政部门决算。非财政资金管理实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会实施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分别独立核算。

第二条 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四)项目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各部室对归口工作经费承担监管责任。

财务工作任务。

一)建立并完善省红会财务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经费管理权限;监督内控制度的实施,规避财务风险。

二)科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准确编报年度经费决算,全面反映财务收支和资金管理状况;做好预决算公开,加强资金管理。

三)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通报财政支出情况,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全面设置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严格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和评价,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条 各部室在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中职责

各部室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提高项目经费绩效。主要职责:一是编制项目经费年度预算需求;二是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三是落实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办公室除以上职责外,还需负责省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和办公设备配备,办公用品等物品采购、入库、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报告、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现金及银行资金管理(出纳管理)制度、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财务纪律、其他财务工作要求,以及总会、国家(地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相关法规及要求。

财务人员在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中职责

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汇总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二是管理经费收支;三是监督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四是汇总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情况;五是监督固定资产的管理;六是整理归档年度会计档案。

第六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财务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接收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接受财务审计、巡视工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红十字会全口径资金的审批、报销和拨付等业务工作。省红会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执行。人员经费支出实施统筹管理,项目经费实施归口管理,并按照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原则使用。

审批权限及报销流程:

一、2万元以下(含2万元):

经手人在持报销凭证上签字后交由会计审核,会计审核签字后由经办人交由筹资与财务部部长审核签字,并持签字凭证至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执行报销。

二、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

列支报销事项由业务经办部室负责人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办人在持报销凭证上签字并交会计审核,会计审核签字后由经办人交由筹资与财务部部长审核签字,并持签字凭证至业务分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审批,再交由主要领导签字后财务人员执行报销。

三、5万元以上:

列支报销事项由业务经办部室负责人上报党组会审议,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经办人在持报销凭证上签字并交会计审核,会计审核签字后由经办人交由筹资与财务部部长审核签字,并持签字凭证至业务分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签字审批,再交由主要领导签字后财务人员执行报销。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财政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财政资金年度预算由机关各部按照业务范围、项目支出明细、分解细化后报筹资与财务部审核,审核无误后交会党组上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

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审批流程、维护预算约束力,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各项财政预算项目均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项目预算追加调整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预算编报

机关各业务部室(办公室、组织宣传部、筹资与财务部、赈济救护部)及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填制项目申报文本,属于新增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文本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上会研究,最终按要求上报财政部门。

筹资与财务部根据会议通过后的部门预算上报省财政厅社保处。

财政部门预算下达后,由各部室根据申报项目明细,逐项编写全年财政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各部按项目进度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预算支出按计划实施。各部室组织活动、会议、专项工作、购置设备和采购物资等选项预算支出,均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计划及预算,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管理。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的支出,凭借报销发票及刷卡凭证小票方能报销。公务卡支出后,15个工作日内,内经办人完成报销手续,逾期未报销造成损失自负。

各部室在报销时需提交《部门用款审批表》。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管理。日常采购办公用品和耗材由备品需求部室提出申请,备品需求部室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表》,由筹资与财务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登记和发放。

第十四条 会议费管理。会议须按照会党组确定的会议计划召开,会议举办地点原则上在政府定点宾馆召开。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会议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

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

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直部门和市(州)、

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主要

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2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

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 人。

会议费标准: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标准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7]1107号)执行,报销时提供附件具体如下:

1.会议预算;

2.会议通知;

3.会议期间发生商品和服务相关票据(原件);

4.会议签到簿;

5.纪检组会议(培训)报销廉政保证单。

第十五条 培训费管理。培训须按照会党组确定的培训计划召开,会议举办地点原则上在政府定点宾馆召开。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会议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各部举办的培训,住宿费每人每天24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10元,场地租金、资料、参加培训人员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其他费用(含现场教学、设备租赁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每人每天20元,可调剂使用。

省外培训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执行。

培训讲课费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每学时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全国知名专家(同院士级别)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授课的,不得重复计算讲课费。授课老师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公职人员在单位内组织的培训中讲课不得领取讲课费,在系统外组织的培训中讲课,省直机关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单位职称对应关系按此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厅(局)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县(处)级干部比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科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标准执行。退休人员比照其在职行政级别按标准执行。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标准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7]1059号)执行,报销时提供附件具体如下:

1、培训预算;

2、培训通知;

3、培训发票(含消费明细)(原件);

4、培训签到簿;

5、纪检组会议(培训)报销廉政保证单

6、讲课费领取表(附授课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7、省外培训附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联动审批批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公务出行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行,交通工具选择如下:

差旅住宿费标准如下:

差旅费标准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398号)

执行,报销附件具体如下:

1、公务出行文件;

2、差旅期间商品和服务相关票据(原件);

3、填写差旅费费报销单。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基层单位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费报销需附公务接待函、领导批件、餐饮发票,消费明细清单。

第十八条 交通费管理。公车运行维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公车产生费用由办公室集中核算报销,报销附件具体如下:

1.车辆运行维护保险等原始票据(原件);

2.车辆出行任务清单。

第十九条 租赁费管理。

一、车辆租赁。因单位公务活动发生的车辆租赁业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含事业单位)发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租车服务,须向办公室报备并登记,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自行租赁并报销,报销附件具体如下:

1、车辆租赁费票据(原件);

2、租车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房屋租赁。由单位具体业务产生的房租租赁服务,须上党组会研究,明确服务条款、列支渠道、管理办法等,经办部门凭党组会议记录意见报销房屋租赁及相关费用,报销附件具体如下:

1.房屋租赁服务票据(原件);

2.党组会议记录;

3.房租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后续涉及资金往来的细则等);

4.《吉林省红十字会部门用款审批表》。

三、其他租赁。由各部室日常业务发生的其他租赁(如设备、布展等)由发生业务部室管理并报销,报销时提供原始单据及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日常零星小额费用管理。日常工作中产生的邮寄、电话、宽带、服务、耗材、制作、印刷、定杂志报刊等零星小额支出由报销经办人提供商品服务购买合同或文件集中统一报销,过万元的临时采买服务须提供三家报价及同,附原始单据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党费及工会资金管理。

一、党费资金管理。党费资金支出由机关党总支统一安排,经办人填写《吉林省红十字会部门用款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签字后,交由财务执行,并按要求完善相关财务凭据。

二、工会经费管理。工会资金支出由机关工会统一安排,按照《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意见》执行,经办人填写《吉林省红十字会部门用款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签字后,交由财务执行,并按要求完善相关财务凭据。

第二十二条 动态预警。各部室列支财政资金,拨付时出现动态监控预警情况,按财政厅资金审批要求提供相应附件,如无法通过资金拨付审核,筹资与财务部应及时向用款部室反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流动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应收应付往来款项等。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为单价1000元,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分工。因工作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室统一提出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单,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按照我会采购工作要求由办公室统一采购,涉及政府采购的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吉林省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由筹资与财务部负责统一入账、系统建卡、折旧、核算、和账务处理。

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定专人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使用部门负责固定产的领用和保管,筹资与财务部与办公室共同监管,组织定期清查盘点,保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筹资与财务部提出意见,提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省管局核准,并报财政销账,报废资产残值上缴国库。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资产变动。

第二十七条 单位人员发生调出、退休、或其他离职情况时,要将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交回办公室管理,不得自行处理。有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按流程审批,未经审核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流失的;不履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按照会计归档范围和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归档资料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书(含审计整改意见)、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

四)电子会计档案,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要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决算是单位根据相关编审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的,用以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主要内容:决算编制,绩效目标评价,决算公开等。

第三十三条 决算编制。财务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编制年度部门决算,真实反映年度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情况。加强决算编制管理工作,确保决算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做好决算报表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 绩效目标评价。各部室根据年度工作绩效目标编制,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具体内容: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三十五条 决算公开。财务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决算,在2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红会门户网站进行决算公开。主要内容:年度资金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三公”经费和政府采购等。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红十字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七条 筹资与财务部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负责编写本部门决算工作及相关年度政府财报、理事会财报等、及临时性财务报告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我会运行和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编制财务报告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及时报送。

第九章 现金、银行资金及印鉴管理

第三十九条 1000元以上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四十条 对于各项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经常清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一条 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借支票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签发支票,并及时清理收回。借款人必须在事项办理完毕10日内办理报销。

第四十二条 筹财部按规定妥善保管银行对账单、印章和现金。法人名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借款,须填写借款单,并向筹资与财务部部长及分管财务的副会长报备。

第十章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接收社会捐款由财务人员向捐赠人开具财政捐赠统一票据。并将捐款资金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十五条 按财政要求,定期办理票据复核、统计、年检。按票据管理规定保存原始票据存根。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招投标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各部室使用资金采购的资产,超过采购最低“门槛价”要求的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红十字会党组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根据各部室工作需要,办公室提出资产采购计划、资产的采买、登记、合同备案、筹资与财务部配合办公室完善对采购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省红十字会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章 财务工作要求及纪律

第五十条 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设置总分类账、项目资金明细账、其他辅助明细账。遵循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的基本原则,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一条 各部室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自行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办理无预算、无计划的支出;签订虚假合同或使用不合规发票报销入账;借会议、培训名义套取资金;以及采取其他手段虚列支出。如违反财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每笔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审核其经济内容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记账凭证要素齐全,摘要明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内容、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定期按凭证的编号、按月装订成册。

第五十三条 按照预决算管理时限和流程办理相关财务业务。对各类财务项目进行结账、对账工作,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完成月记账、调账工作,现金必须每日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相符。会计账簿年终一次性打印,按类别、页次顺序装订成册。

第五十四条 按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编制、统计、上报各类财务报表,报表要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整理,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做好财务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其他政策法规变更及具体工作特殊情况以省财政厅解释为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中预算编制的内容、经费支出的标准等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如有调整,按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红会原《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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