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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 2021-11-25 17:16:46



吉林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的项目要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和吉林省红十字会业务工作范畴,有助于实现吉林省红十字会总体工作目标。

第三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项目由吉林省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以社区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省红十字会受理市(州)红十字会上报的项目申请,市(州)红十字会应当分别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推荐和审批

第五条 推荐或审批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群众参与度、地方红十字会的综合能力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偏远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六条 省十字会对市(州)红十字会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省红十字会与市(州)红十字会签订项目协议书。

第四章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八条 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管理费用。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车辆购置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管理费用是指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聘请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评估检查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应专门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各级红十字会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保持人员相对的稳定。

第十条 市(州)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实施,按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评估及修正,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红十字会支持、帮助和监督市(州)红十字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市(州)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省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推广项目参与式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规划,推动项目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项目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章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加强项目督导工作。对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项目督导应当严格按项目计划书的内容进行督导,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种类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项目管理与评估。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项目资金应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及计划书确定的内容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购买的办公设备、培训设备或器材,须进行固定资产造册记录,并定期盘点,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七条 执行项目的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项目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报告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的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并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妥善保存相关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立项报告、项目计划书、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调整的报告和批复、项目预算和决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会议纪要等相关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等。

第九章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加强项目人员和资金的管理。对有突出贡献的项目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误,造成项目严重损失,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项目人员要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项目周期2年未完成的项目,或因资金缺口较大,难以继续实施的,省红十字会予以撤销项目合同,追回剩余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项目余款。

第十章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要求,不断加强项目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名誉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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