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的法人资格的规定。
释 义
一、关于法人的I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又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类型。红十字会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成立起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无需通过社团登记去取得法人资格。这是因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免予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自成立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属于“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故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范围。
2000年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该通知规定: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登记,它们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经国务院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免予登记,他们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因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在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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