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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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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红十字会法吧(十二)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 2022-05-06 16:3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的职责的规定。




释 义


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对各国红十字会工作职责的规定,总结中国红十字会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履行职责和拓展人道领域工作的经验,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红十字会法中有关红十字会职责的规定,明确我国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履行的九项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救援救灾是中国红十字会一项重要的传统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是参与爱国卫生、疾病防治和群众救护培训等工作。1987年5月大兴安岭发生森林火灾,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黑龙江省红十字会派出12支医疗队抢救伤员,国内募捐款401万多元人民币、粮票257万公斤以及大量食物和药品。从此,中国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援工作进入了“自筹款物、自组队伍、独立工作”的新阶段。


中国红十字会参与的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救援工作有1991年和1998年的特大洪灾、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2013年芦山地震、2014年鲁甸地震等灾害救援,并从参与紧急救援发展到支援灾后重建。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国红十字会共募集救灾款物达190多亿元,全部用于支援灾区的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这项规定明确了红十字会救援救灾方面的主要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开展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个完整、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有一定品种和数量的救援物资储备可以随时调拨;(2)一定数量救援资金可应急使用;(3)一定数量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救援队伍;(4)通讯信息系统和运输力量保证;(5)一定数量接受过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知识普及的群众;(6)与有关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关系;(7)建立在以上基础上的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8)通过培训、演练提高预案的实施能力。


从1991年起,中国红十字会开始建立备灾救灾体系,筹建国家级和区域性的备灾救灾中心,支持各地建立备灾救灾中心或仓库。2005年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健全了应急管理体系。各地红十字会及其应急预案基本上都被列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2007年,中国红十字会制定出台《中国红十字会“十一五”期间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从2009年起,中国红十字会开始着力打造标准化、科学化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从援助救灾物资到以防灾、减灾、备灾为基础,以救援、救助、重建为重点的全方位救灾模式。2010年颁发经修订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至2016年,全国红十字系统已建有350个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总面积达13.8万平方米,库容量达35.5万立方米,形成了以总会和区域性备灾救灾中心为重点、省级备灾救灾中心为基础、灾害多发的地市和县级物资库为补充的国家、区域和基层三级红十字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和全国联动的备灾救灾网络,保证了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够在第一时间就近运抵灾区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在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中国红十字会在2008年支援抗震救灾中开始按专业建立救援队,2009年起每年对救援队进行培训演练。2011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重点建设搜救、赈济、医疗、供水、大众卫生、心理、水上救生等7类应急救援队,同时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七类救援队工作手册》,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13年,经过评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确定了21支中国红十字救援队,包括赈济救援队4支,医疗救援队、供水救援队、大众卫生救援队、心理救援队、水上救援队各3支,综合救援队和通讯救援队各1支,按照区域地理、灾害发生频率等因素分布在17个省份,救援范围涵盖全国,可以做到在灾害发生后的24至48小时内启动响应,抵达受灾地区并开展救援工作。


2.红十字会紧急救援对象范围


战争和武装冲突。战争和武装冲突必然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资源破坏、疾病流行等灾难的发生,使大量人群生活陷入困境。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红十字会主要对以下四类人员提供保护和救助:一是战地武装部队的伤病人员;二是海上武装部队的伤病人员和遇船难者;三是战俘;四是平民,例如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妇女儿童等。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


自然灾害是指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给周围的生物造成悲剧性的后果,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中国常见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龙卷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各种自然灾害都会造成人群伤亡、使某些人群陷入困境。


事故灾难是指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由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引发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并且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或者很快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紧急救援。从大的范畴讲,紧急救援属于人道救助的范围,但是紧急救援更突出了时间上的紧张和急追,是在遭遇灾难或其他非常情况(含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危险事件等)下对个人或群体实施解救的行动。在战争、武装冲突和各种突发事件中,受难者往往陷于困境甚至绝境,生命生存受到威胁,救援刻不容缓,红十字会应当尽可能地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和救治伤病人员,将受害者的伤害降到最低。红十字会的救援主要着眼于挽救和保护生命、维护人的尊严、维持人的生存、减少人的痛苦、预防疾病发生或蔓延。要根据不同灾难的特点,组织配置最需要的救援人员和物资设施,如:救治伤残疾病的医护救援队和救护设备及药品,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帐篷、粮食与食品、餐饮及安全供水设备、衣被、卫生厕所设施以及相关的志愿服务人员。


人道救助。人道救助工作是中国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的一项常规工作,是政府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补充,是红十字会在新时期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关注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工作对象,以特色项目为载体,通过募集资金和物资,开展健康促进、大病救助、博爱援建、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经常性的人道救助工作,并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该法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红十字会的三项工作: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起源于战场救护和志愿服务。因此,在民众中开展救护培训和组织志愿者参与救护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传统工作。本款规定了红十字会的三项工作,都与保护生命和健康有密切关系。


1.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意外伤害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时间就是生命,意外伤害发生时,最有效的抢救时间只有短短4至6分钟,也就是医学上所说的“黄金救命时间”。每耽误1分钟,死亡率就会直线上升。遇到意外伤害时如没有现场及时抢救,待救护车来到时已错过了救治的最佳时机。


我国的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脑血管病等疾病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高,死亡病例的死因大多是由于不能得到迅速及时的抢救,而并非是病情开始即已发展到不可挽回的致命程度。早期的呼救、心肺复苏术(CPR)、自动体外除颤(AED)等应急抢救措施要靠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来完成。红十字会注重使更多的“第一目击者”具有自救互救技能。


各地红十字会积极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机关。有些地区将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列入了政府的民生实事工程或纳入当地文明城市创建指标考核体系,有的地方将红十字应急救护知识纳人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


2.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在群众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对保护生命和健康、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以及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


由于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广大民众面临着各种意外伤害和多重疾病威胁、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进入21世纪特别是国家设立“减灾日”以来,红十字会增加了防灾避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工作。应急救护知识重点是止血、固定、包扎、搬运和心肺复苏等,现在有些地方探索在机场等公共场所放置心脏除颤仪,并普及除颤仪使用方法。防灾避险主要是触电、溺水、中暑、急性中毒、毒蛇咬伤、火灾、雷暴雨、交通事故、煤气泄漏或爆炸、地震、洪水、龙卷风、冰雹、化学物质泄漏或爆炸、人群拥挤踩踏等灾难情况下的自我保护和自救互救。卫生健康知识主要是常见病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和自我保健、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及锻炼方法、良好的卫生习惯、公共卫生和环境的维护等。


近些年,各级红十字会推出“红十字急救掌上学堂”、设立“社区救护课堂”“生命体验(教育)馆”“网上救护知识课堂”等创新做法,大大提高了普及率和效果。


3.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与经过红十字会培训的急救员(群众救护员)作为“第一目击者”的现场救护不同的是,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救护的现场是一定规模的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现场,在专业医疗抢救队伍到达以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防止伤残加重或失去生命,为专业医务人员的救治赢得时间;即使医疗人员在开展抢救的情况下,红十字志愿者仍然可以协助和参与许多救护工作。


这样的志愿者必须是经过急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根据有关标准组成救护服务队,配以一定的装备设施,制定服务制度和规范,平时定期训练演习,需要时才能发挥应急救护作用。





该法条第三款规定明确了红十字会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中的职责: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本款规定了红十字会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中的职责。参与指的是以第二或第三方的身份加入、融入某件事之中;推动是向前用力使物体前进或使事物向前发展的意思;开展是从小向大的发展,使事情展开的意思。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红十字会都应当参与。但是,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进行推动;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则是直接开展相关工作。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直接关系到救死扶伤、挽救生命,遗体捐献对医学教育和科研、移风易俗和社会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基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宗旨,红十字会参与这些工作责无旁贷,具有独特的优势。


1. 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红十字会多年来大力宣传和倡导的


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献血者自愿捐献全血、血浆或血液成分,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1948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要求世界各国医疗用血要采取无偿献血和免费用血,自此推动无偿献血开始成为各国红十字会一项重要工作。1975年世界卫生组织通过决议,敦促成员国加速自愿献血的发展。中国红十字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宣传和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无偿献血队伍,建立无偿献血志愿宣传和服务队,与政府共同对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在实际的无偿献血工作当中,红十字会主要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遗体捐献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红十字会开始开展的工作,主要是宣传倡导、接受报名登记、与医学院校合作建立遗体接受站、缅怀纪念、组织遗体捐献志愿者开展有关活动。


遗体捐献带动和促进了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涉及器官的捐献、摘取、植入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活动进行规范。根据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2008年,中国红十字会在深圳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推动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工作。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接受卫生部委托在11个省市开展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明确红十字会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方面的职责。2012年7月,中编办批复同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缅怀纪念、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本次法律修订,将“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明确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使红十字会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将有助于建立起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符合伦理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


2.捐献造血干细胞


造血干细胞是能自我更新、有较强分化发育和再生能力、可以产生各种类型血细胞的一类细胞。造血干细胞移植可用于治疗白血病、某些恶性实体瘤等肿瘤性疾病,以及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免疫缺陷病、急性放射病、地中海贫血等非肿瘤性疾病。1992年3月,受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启动了非血缘关系骨髓捐献工作,由于多种原因进展非常缓慢。2000年11月,卫生部同意将“中国非血缭关系骨髓移植供者资料检索库”更名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2001年4月,总会召开会议启动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的扩容工作,决定先在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11个省市建立分库。2001年12月,中编办批准总会成立“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负责全国造血于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捐献中,主要负责宣传动员、报名登记、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采样检测、检测数据入库和检索、与志愿者保持联系、对与患者HLA(人类白细胞相容性抗原)配型相合的志愿者再动员、捐受双方的联系、对志愿者采集造血干细胞全过程的照料服务、对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的跟踪随访和服务、对志愿者的表彰等工作。


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过程中,红十字会从事的是源头和后续服务工作。血液的采集运输和使用、造血干细胞志愿者血样采集检测和与患者配型以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器官捐献的摘取和移植使用等涉及医疗技术方面的工作都由医疗卫生单位负责,遗体捐献的接受保存和使用一般由医学院校负责。




该法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志愿服务是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之一,志愿服务不仅是一项专门工作,而且是渗透于红十字会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的一种原则和精神。红十字青少年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力量,也是红十字运动的未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红十字事业才有不竭的力量源泉,同时对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 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是指在不以任何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个人的时间、精力或款物,为帮助他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是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国内外很多组织团体都在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之一。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对“志愿服务”的诠释是:“本运动是个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会员都应乐于奉献、带头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但是,为了使志愿服务能持久开展并随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而不断发展,红十字会要吸引、动员和组织更多的人支持和参与人道主义事业,要将志愿服务的专业性、稳定性和群众性、广泛性相结合,发展和组织红十字志愿者队伍,使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持续发展有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


志愿服务要抓好志愿者队伍和活动开展两大方面工作。


志愿者队伍建设



(1)招募

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招募公布报名条件和志愿者的义务和权利。从报名者中挑选热心人道事业又有条件的人作为志愿者,也可吸纳一部分青少年和退休老年人。


(2)培训

在红十字运动知识和救护知识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志愿者的特长和拟参与服务领域的要求,进行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志愿者工作能力,掌握必要的基本功。在服务过程中应定期复训。经过培训并参加一定时间服务才能成为注册志愿者。


(3)建立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队

根据志愿者专业特长和当地需要及条件,可分别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红十字文化传播、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筹资劝募、语言服务、法律援助、文艺宣传、新闻媒体、境外人士、青少年工作志愿服务等队伍。有条件的在某些专业队伍中还可细分,如应急救援队伍下可设医疗救护、应急制水、公共卫生、心理救援等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还可以建立网络红十字志愿者队伍。


(4)规范管理

红十字会要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规划、指导志愿服务工作,给志愿者和服务队配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装备。志愿者服务队以在红十字会指导下自我管理为宜,由队员推选负责人,健全日常管理、服务规范、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红十字会要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的指导,注意志愿服务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科学指导。


(5)保障

红十字会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对志愿者的保障制度,保护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并努力争取从立法上改善志愿者开展服务的环境,让好人善举得到法律的保护。



志愿服务开展



(1)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群众所需、志愿者所能,体现红十字宗旨”。


(2)服务领域

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所需所盼,协助红十字会开展紧急救援、扶贫济困、救助大重病、助孤助学、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国际人道法传播等重点领域的志愿服务。探索在人道领域向政府购买、承接公共服务的做法。


(3)打造品牌

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要精品化,要集中力量打造一批“群众需要、党政支持、媒体关注、自力所及”的品牌项目,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愿望,着眼于人民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可在应急救援、卫生关怀、人道救助、宣传捐献造血干细胞、宣传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等领域,确定一批有群众需求的志愿服务项目,组建相应的志愿服务队伍。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树立品牌形象,利用品牌效应促进志愿服务理念的宣传,增强红十字会的社会影响力。


(4)建立服务基地、载体和平台

志愿服务向基地化、阵地化发展,可以在社区红十字服务站、医疗单位、护理院、献血屋、学校素质教育场所、傅爱新村、红十字文化馆、博爱超市、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学校或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公益位(地点)建立相对固定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设立志愿服务站或定期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到基地服务。网络也是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重要阵地,开展“互联网+志愿服务”,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利用互联网优化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2. 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1922年,国际红十字会协会理事会第18项决议,建议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在中小学学生中发展青少年会员。


1924年,理事会进一步决定,组织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校内为主,但也可以扩展到校外。其宗旨和任务是:保护生命和健康;相互帮助,加强国际友谊;传播红十字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


1946年,中国红十字会开始建立红十字青少年组织并开展活动。


1949年后,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成为红十字工作的重要内容,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参加爱国卫生运动与国外红十字青少年友好交流。


2002年2月,总会与教育部共同印发《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红十字会共同成立学校工作委员会,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基本任务。


2005年9月,总会与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召开全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会议并共同下发《关于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指导意见》《红十字模范学校表彰管理办法》。


2008年,成立“中国红十字青少年志愿服务总队”。


2010年,中国红十字会选派优秀红十字青少年代表参加亚太地区青年峰会并当选东亚地区红十字青少年委员会委员。


2011年11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全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会议,会议要求通过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引导学生树立人道理念;通过应急救护培训,让学生掌握应急避险等自救互救技能;通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为学生提供道德实践平台;通过精心组织国际和地区间的红十字青少年交流活动,充分展示我国青少年的良好精神风貌,增强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有利于在青少年中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有利于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规范,有利于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要抓好青少年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


红十字青少年组织

学校红十字会是学校教职员工都可以参加但以学生为主体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会员发展要在红十字知识宣传的基础上让学生自愿申请报名,经过红十字知识培训后发展为会员。学生入会后要发给“红十字会员证”和“红十字会员证章”。

一般情况下,学校成立红十字会,班级成立红十字小组,规模大的学校可按院系成立分会。学校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可以通过竞聘方式选拔学生会员担任学校红十字会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建立会员管理、会费收缴使用、理事会会议、活动开展等各项规章制度。


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开展


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要遵循的总的原则是,要使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知识化、趣味化,符合学校实际、富有教育意义、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主要包括:


  • 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通过学校红十字会针对青少年特点,把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融入学校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同时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向社会广泛宣传。


  •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组织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为社会、为他人的志愿服务,既造福社会,又培育红十字青少年人道博爱、乐于奉献的精神。



  • 开展救护知识普及和救护员培训

    学校应将救护知识普及和救护员培训列入学校生命、健康教育的内容,根据青少年的不同生理、心理特点,将救护培训办成内容丰富、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增强学生爱惜生命、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 宣传并自愿无偿献血、捐献器官和造血干细胞

    通过对红十字青少年的知识培训,帮助青少年树立对无偿献血、捐献器官和造血干细胞的科学认识,提高青少年对自愿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的认识程度,通过他们向社会广泛宣传,有条件的可自愿参与捐献。


  • 预防艾滋病和青年同伴教育

    向广大青少年讲授艾滋病、性病、毒品等方面的预防知识,将通俗易懂的艾滋病预防知识传授给青少年,使青少年远离毒品,远离不良行为,远离艾滋病。


  • 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该法条第五款规定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原则之一的“普遍”原则规定各国红十字会享有同等地位和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应当相互支援。


中国红十字会从诞生起,就主动承担起国际人道主义义务,力所能及地参与国际救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红十字会参与捐助赈灾,捐款8000元(银元),并于1918年派救护医疗队赴海参崴参加战场救护。1923年日本关东大地震,中国红十字会捐款23376元(银元),并组派医疗队赴日本地震灾区开展救援工作。1985年,中国红十字会开展援助非洲募捐,共收集1387万多元人民币,全部支援非洲灾民。1990年,伊朗大地震,中国红十字会通过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派两架专机向伊朗地震灾民送去四十多吨药品、器械及食品等援助物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对外援助的数量式方法逐步增加:


2005年,为印度洋海啸受灾国家捐助4.43亿元人民币,组派工作组到有关国家考察和帮助救灾,帮助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泰国、缅甸等国建造友谊村9个、永久性住房1487套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2007年起,受商务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承办发展中国家政府和红十字会官员参加的“国家红十字会能力建设”和“社区卫生”国际研修班,2011年至2015年共举办了22期能力建设培训班和高层论坛,共有来自83个国家红十字会和政府的550名代表参加了培训,内容涵盖社区服务项目管理、艾滋病防控管理和灾害应急能力建设、紧急救护、组织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


2013年超强台风“海燕”重创菲律宾,中国红十字会派出3批国际救援队前往开展医疗救治、赈济救助、遗体搜寻和板房搭建等工作。


2014年,缅甸国内地区冲突,北部克钦地区大量民众流离失所,中国红十字会将价值500万元人民币的1万个“赈济家庭箱”送抵冲突地区。


2014年开始,中国红十字会逐渐与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红十字会合作,在朝鲜、柬埔寨、缅甸、老挝、越南、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干达、埃塞俄比亚、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等十多个国家共同开展长期社区综合发展项目,内容包括公共卫生、防灾减灾、急救培训、献血宣传、生计、灾后重建等,都是长期扎根在当地百姓、改善其生活质量的项目。


2015年4月,尼泊尔地震,中国红十字会派出救援队,捐赠帐篷和家庭箱等。


2016年厄瓜多尔地震、斯里兰卡洪灾,中国红十字会都派出救援队参与救援。


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国红十字会建立“丝路博爱基金”,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沿线国家提供支持与帮助。2017年3月,通过“丝路博爱基金”援建了巴基斯坦瓜达尔港首个中巴博爱医疗急救中心并派驻了援外医疗队。


中国红十字会参与国际救援由总会统一对外、统一管理,同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总会的国际援助工作,并在总会统一安排下参与国际救援。




该法条第六、七、八、九款规定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当代国际人道法的基石和主要法律文件,也是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建立的国际法依据。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和国际人道法是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共同任务和核心工作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红十字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红会合作,通过举办讲习班、演讲等形式,向政府、军队、法学界、新闻界宣传国际人道法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作为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应当协助政府开展符合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宗旨的相关工作。


多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通过参加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参与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与其他国家红十字会及民间组织的交往等途径,向国际社会介绍、宣传新中国的情况。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本款的规定主要是指红十字会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进行战地救护和人道援助的工作。


红十字运动创始于战争中对伤病人员的救护,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红十字会在战时最重要也是最特殊的职责。


中国于1956年11月和1983年9月,分别批准和加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承担了履行公约的义务。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人道主义工作领域非常广泛,职责中不可能全部列出,而且随着国内外形势和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群众需求的发展变化,人道主义工作的领域、内容也将发生变化,所以“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是一条兜底性的法定职责,这项职责不仅为今后红十字会承担更多人道主义服务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了红十字会与政府之间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的特殊关系,体现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的政治定位。



相关规定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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