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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干细胞捐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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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骨髓库志愿者申请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 2018-01-27 13:21:21

中华骨髓库志愿者





 3.1  条件

 年龄满18周岁,有爱心、有责任感并有时间参加志愿服务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志愿服务组织。

3.2  素质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守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具有奉献精神,富于爱心与热情,有较强的责任感,有恒心,对志愿服务组织坦诚;了解一定的造血干细胞知识,可以简单地回答他人的提问;有时间、有精力参加各类宣传、捐献志愿者招募、捐献者再动员、捐献陪护、造血干细胞运送等志愿服务工作。通过培训实践和社会服务使我们队伍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成为有奉献精神、有自觉意识、有专业知识、有服务能力的志愿工作者,成为中华骨髓库建设与发展的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3 .3  管理

3.3.1  个人信息资料管理

 所有报名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名单、联系方法等个人信息资料,均由志愿服务组织中负责志愿者管理培训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

3.3.2  报名登记

 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报名资料,签字确认,交由志愿服务组织中负责志愿者管理培训工作部门的指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成为一名实习志愿者。按照流程由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初级培训,初级培训不少于2小时,然后参加不少于4小时的见习志愿服务活动后,经志愿服务组织考核通过,发展成为注册志愿者。

3.3.3   培训

 志愿者应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各类培训,掌握志愿服务基本知识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骨髓库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提升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增长服务知识、凸显服务特色,更好地为中华骨髓库建设增光添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培训应包括:如何成为一名中华骨髓库的志愿者;献血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专业知识;中华骨髓库志愿者志愿服务技巧;志愿服务组织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具体如下:

 初级培训:面向对象是新加入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和公众非注册志愿者。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红十字理念、志愿服务理念、献血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等专业基本知识、基本行为规范等。

    中级培训:志愿服务100小时以上的注册志愿者。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例分析、服务技巧、沟通技巧、专业知识、服务规范等等。

    高级培训:志愿服务组织骨干及志愿服务300小时以上的注册志愿者。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交流、干部培训、组织方法、管理技巧、心理知识、团队建设等等。

3.3.4  服务基本要求

 根据安排,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注意着装和仪表,配带志愿者标志,以表明其志愿者身份,礼貌待人,细心服务。服务结束按照流程进行确认,收起志愿者标志。

3.3.5  志愿者服务时间计算办法

 志愿服务时间是记录志愿者活动的重要方式,应该如实记录。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会议、培训、联谊等,均是为做好服务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和活动,应记录服务时间。

 1、市内交通时间一般不计入当次服务时间,如路程较远可适当计算;出差外地交通时间计为服务时间,但最高不超过12小时/天。

 2、服务时间以个人活动的实际起止时间为准,迟到、早到均按实际服务时间记录。

 3、对于活动的主要联络和策划者的前期准备工作,用时较多的,其服务时间定为2小时/次,组织者和负责人日常的联络工作不计入服务时间。

 4、从事网络管理等志愿者服务时间由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其工作量,每月向组织指定的服务时间统计部门申报一次。

 5、各地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计算办法细化实施。

3.4  权利

3.4.1  加入、退出

 志愿者有自愿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和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退出应按照程序递交书面申请,以便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安排;若担任相关的管理职务,在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后,应给予志愿服务组织一定的时间安排交接人员,并做好工作的移交。    

 志愿服务组织应注意到实际交接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指定人员协调交接工作。

 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应交还用于服务的各类识别标志。

3.4.2  参加活动权利

 志愿者有选择参与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活动项目的权利。

3.4.3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里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4.4  建议监督权

 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各项制度、组织的各种活动的建议权;对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计划、组织、装备、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监督权、建议权。

3.4.5  优先权

 志愿者有优先参与志愿服务总队和各地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培训和获得相关资料的权利。

3.5 义务

3.5.1  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执行志愿服务组织的决议,响应志愿服务组织的号召,积极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3.5.2  活动中服从负责人及领队安排,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做有损志愿服务组织形象、利益和声誉的事。

3.5.3  有向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各类活动方案参考意见的义务,有为服务中涉及到的志愿者个人信息资料保密的义务。

3.5.4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财物,与志愿者交往中应加强经济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避免爱心受到挫伤。志愿服务组织有提醒志愿服务者之间避免经济往来的义务。

3.5.5  各级组织机构应逐渐承担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期间提供相关保险的义务。

3.6  任用和免职

 志愿服务组织中管理人员的产生、聘用,可以采用自愿报名、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等方式,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按各地红十字会、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求操作,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各地志愿服务组织对管理人员的聘用和免职等管理,可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是符合红十字精神,有利于红十字和中华骨髓库品牌建设,有利于中华骨髓库事业发展,有利于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和志愿者的成长。

3.7  责任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担任管理工作,仅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志愿者之间无上、下级从属关系,只是志愿服务岗位不同。

3.8  守时

 志愿服务者确认参加指定志愿服务活动后,原则上不允许缺席,如果确实无法履行承诺参加活动,需提前向本次活动的召集人或负责人说明情况,以便及时调换人员。迟到、无故缺席带来的后果会影响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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