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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 2020-08-21 10:25:30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0〕695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本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市(州)、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标准。

(二)驻长春市以外的省直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驻省外的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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