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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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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 2016-12-31 10:36:57


吉林省红十字会吉林省卫生厅文件

吉红会联发〔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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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相关医院:

现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2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登记注册

协调员登记注册由各市(州)红十字会审核后,每半年报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审批注册。

二、注重宣传培训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协调员岗前培训机制。加强红十字会运动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开展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交流,及时安排专职协调员参加年度审核。

三、强化规范管理

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协调员的组织管理。各地可参照红十字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为协调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专职协调员资质的申报要对照条件,严格把关。要鼓励兼职协调员在普及宣传人体器官捐献基本知识、发现潜在捐献者信息反馈等基础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联系人: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刘丽伟

电话:0431-88905992

省卫生厅医管处:李 丹

电话:0431-88904057

吉林省红十字会            吉林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器官捐献 管理办法 通知            

吉林省红十字会                2012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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