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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 2018-10-16 15:33:58

吉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

工作规则(试行)


为做好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工作,帮助生活特困人群解决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领域工作助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因危重疾病、意外事件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

(一)申请者或其未成年子女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持续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保障的。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属地管理。市(州)红十字会负责本地人道救助金的审核、使用、管理和发放。

(二)救急救难。充分考虑求助人实际情况,情况属实条件下,特事特办,让救助对象及时获得救助。

(三)一次性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原则上由红十字会救助一次。

第三条 救助标准:对生活特困群众的具体救助金额由各地红十字会根据求助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定,最高为人民币2000元。救助金额超出最高限额2000元的,差额部分由各地红十字会补足。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求助人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领取表》,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低保、医疗费用支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贫困证明(街道、乡镇政府出具)、领取其它救助金证明等材料。

(二)红十字会受理申请后,对求助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依据其生活困难程度,确定救助金额,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求助人手中。

(三)救助申请材料由市(州)红十字会存档备查。救助款收据以银行转账单作为原件,复印盖章后报省红十字会。每年年底前,各市(州)红十字会汇总当年救助情况,填写《吉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发放统计表》,上报省红十字会。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指导求助人补全、补齐资料。特殊情况下,求助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救助申请或领取救助金,但要健全代办或领取手续。

第五条  资金来源和管理

救助资金来源主渠道为各级红十字会无定向使用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财政资助的专项救助资金。省红十字会综合各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程度、人道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州)红十字会预拨年度救助资金。当年救助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

第七条 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手续,省红十字会将定期对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求助咨询及政策解答,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保障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下去。

第九条 本规则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各市(州)红十字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4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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