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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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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红十字会法吧(四)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 2021-04-20 10: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会员、志愿服务和青少年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个人参加红十字会资格的原则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团体会员的规定




本次法律修订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的实践,增加了团体会员的表述,对参加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团体会员单位确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规定了参加的基本方式是“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该条对中国红十字会推进组织建设,扩大社会影响力、社会资源动员力,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20世纪初,中国红十字会诞生伊始,就在上海建立了最早的中国红十字会总医院、医学堂、南市医院、北市医院、防疫医院等。各地红十字分会也先后建立了数十家红十字医院,为辛亥革命和抗日战争中的人道救助提供了重要支撑。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红十字会发展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始终没有停止过。1950年中国红十字会改组后,非常重视团体会员的发展工作,冠以红十字之名的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区服务站等大量出现,团体会员单位不断增多,极大地促进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本次法律修订在总则第三条增加了“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为规范和推进各级红十字组织开展“团体会员”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志愿服务主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国家鼓励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主体范围的规定,即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该款是本次法律修订增加的条款。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志愿服务”原则是指: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红十字志愿服务除了具有志愿服务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参与人道救助而不期望从中获得任何好处、甚至献出自己生命的崇高精神境界。早在1911年,中国红十字会总医院的峨利医生,参加红十字志愿救护队赴汉口救护辛亥革命中的伤病员,积劳成疾,献出了宝贵的生命。1937年淞沪抗战期间,先后有30余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为了救护伤病员而英勇牺牲。1938年,抗日战争时期,通过国际红十字组织来华参加救死扶伤的白求恩医生,就是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享誉海内外,成为几代人的学习楷模。近年来,红十字志愿者在武装冲突地区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而失去生命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二是以人道救助为核心,围绕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维护人的尊严而开展志愿服务。从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全面展开。结合维护健康、爱国卫生,组织志愿者开展“除四害”、“预防传染病”、卫生知识宣传等;结合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开展伤兵救治、日侨回国、战俘遣返、难民安置、“查人转信”等工作;结合战地救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红十字卫生服务进工厂、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开展救护培训,组织救护队奔赴国内外灾区开展救援等。




三是倡导社会新风尚,人道救助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密切相连。红十字的志愿服务,不仅具有“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的境界,相当部分志愿者还具有直接作为“捐献”者的鲜明特点。无偿献血的捐献者、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的登记者等,成为中国红十字志愿者中的一个特殊的生力军。红十字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行为,与当今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是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具体体现。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使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不仅是对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责要求,也是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和广大红十字志愿者的高度肯定。


四是国家鼓励自然人参与红十字的志愿服务。在法律上,“自然人”没有国籍的限制,涵盖了一切作为个体存在的“人”。凸显了国家鼓励每一个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鼓励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从组织形态看,除了“法人”就是“其他组织”。凸显了法律鼓励所有的具有组织形态的“团体”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个动。这同样是对红十字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肯定和支持。





本条第四款是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四款是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规定,是本次法律修订增加的条款。


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吸收青少年参加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六条(7)规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鼓励和协调各国红十字会交流关于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人道主义国际理想教育以及发展各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第十一条提出,要“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独特作用。”





辛亥革命后,当时的新编高等小学校教科书《新国文的第十五课为“南丁格尔”、第十六课为“红十字会”,在学校向青少年学生广泛传播红十字知识和理念。1934年,中国红十字会在发起第一次征求会员活动时,就明确规定设有“学生会员”。1937年,淞沪抗战时期,上海童子军佩戴红十字臂章,配合红十字救护队员活跃在救护伤病员的第一线。1948年1月,当时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成立红十字少年委员会,制定了《红十字少年委员会组织暂行简则》和《学校团体组织红十字少年会办法》等。




在上海松沪会战时候童子军

冲到第一线为受伤的军人进行急救包扎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经过改组,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1988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下发了《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1993年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后,学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得到法律保护,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2002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教育部共同下发了《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部分省市区红十字会都设立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专职、专管人员。



在红十字会法修订中,在总则部分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将为在新形势下进步做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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